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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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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通各单位: 《通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渭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通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营合规,有效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应对粮油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油有效供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定西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 县级储备粮储备品种主要为小麦、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植物油储备品种为菜籽油或亚麻油等适合当地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实行静态管理;小麦粉实行动态管理;食用植物油以小包装和静态散装两种形态储存。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县政府决定,会同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粮储中心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管,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县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县政府应急动用方案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调运县级储备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粮储中心等有关单位举报。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粮储中心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地方储备粮计划要求,根据调控需要和财政实际负担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轮换计划,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粮储中心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县级储备粮质量,入库粮食收获年度为当年或上年,质量达到国标三等以上;食用植物油质量达到国标三级以上,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小麦粉质量达到国标普通粉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储中心报告完成情况,由县粮储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对入库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由具备承储资格的县属粮食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县粮储中心根据省、市规定,制定和完善县级储备粮储存制度、检查督促落实,并负责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通渭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等相关资质,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能满足县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 (二)库区有效仓容不小于5000吨,仓储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应急成品粮完好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总量的2倍,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 (二)储备粮管理必须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三)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四)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储存、发布等技术手段,实行动态远程监控、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五)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有效处置数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六)对收购、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等损失损耗要及时进行补库,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储备粮。以县级储备粮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期货实物交割等。利用储备粮或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四)不执行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监管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储存库(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库(罐)的,承储企业必须报县粮储中心批准并备案。 储备粮实行专库、专罐存放,悬挂并填报“粮油储备专卡”。应急成品粮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分垛储存的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十八条 小麦粉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升/桶,并符合计量标准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食用植物油小包装必须达到储备计划的20%,以静态散装储存的数量最大不能超过承储企业7天的有效灌装能力。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由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粮食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5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小麦粉在保持库存规模的前提下,轮换和经营相结合、调控和发展相结合,采取择机购销、随机轮换的办法,既发挥调控作用,又确保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向县粮储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粮储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结合储备粮品种和实际储存年限综合判断,认为需要轮换的,在轮换年度前一年11月底前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送轮换计划。轮换计划应包括轮出库点、品种及质量指标,轮入库点、品种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轮换应当遵循优储实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换比例,减少轮换差价亏损。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轮换,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甘肃省粮油批发市场(国家粮食甘肃交易中心)公开采购,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和粮油加工企业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但不得超过轮换计划的20%,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县粮储中心备案。遇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数量的,需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储中心批准。 第二十六条 轮换形成暂时轮空期的,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空库期限可按轮换批次分别计算。对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轮空期的,必须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储中心批准。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的轮换次数和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盈亏自负的原则自行确定。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第二十八条 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要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粮食质量鉴定,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储中心备案。轮换要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县级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用、运输费用、储存损耗、轮换差价等费用。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由县财政根据核定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参照省级同期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季度拨付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含轮换费用)。对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轮换和动用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按照规定补贴。 (一)2014年以前(含2014年)建立县级储备粮按每年0.13元/斤补贴,2015年及以后建立县级储备原粮按每年0.15元/斤补贴。 (二)2015年及以后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小麦粉)按每年0.15元/斤补贴。 (三)2015年及以后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按每年0.74元/斤补贴。应急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除利息费用补贴外,包装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0.1元/斤。 省级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变更后,县级储备粮参照同期省级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县农发行根据采购价格和采购费用在初次入库时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动 用 第三十三条 县粮储中心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储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粮储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粮储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粮食补库。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员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县粮储中心取消其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原文链接: 政策解读: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5/11/5/art_7014_18634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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