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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0 08:3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关部门,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通渭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16



通渭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2〕32号),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十三五”期间下达通渭县、由政府性资金投资建成并网发电的所有村级光伏电站(含联村建设电站)的收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是指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运维费、下网电费等费用后的光伏电站上网电费收益和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全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资产按脱贫村人口规模确权至198个脱贫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按实际确权容量分配和使用收益资金

第五条 按照中央和省市指导意见,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实行差异化补助和奖励政策,不搞平均主义,防止政策执行“一刀切”。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分配收益资金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优先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适当用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助、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不限制比例,各确权村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和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主要用于帮扶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一些技能要求较高但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没有能力承担的,可就地就近聘用收入较低的一般户。

1.支持各乡镇主要设置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公益岗位:村级电站管护员、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水电保障员、乡村公益设施管护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员、照料护理员等类别的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则上每月按500元执行,各村要结合实际和考核进行差异化发放补助,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7000元。

2.公益岗位坚持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长期在村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续签协议继续聘用;对外出或身体原因等不具备承担公益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公益岗位职责的随时调整,及时解除聘用协议,终止聘用。

3.各乡镇要参照《通渭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通政办发〔2020〕61号)《通渭县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通脱领办〔2020〕68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各村建立健全选聘、考核、监管、奖惩、解聘机制。各乡镇可参照人社部门管理办法,为光伏公益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村光伏收益资金中支

(二)奖励补助主要用于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方面最大限度激发困难群众内生动力

1.农村五好家庭每户奖励1000元,年内奖励一次不再重复奖励;

2.困难升学家庭(大专及以上)每户奖励2500元,年内奖励一次不再重复奖励;

3.生活困难和因灾因病产生临时性困难的家庭,一个年度内补助2500元。

(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改善脱贫村(确权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脱贫村村组道路、桥涵、防洪河堤以及其它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工程实施中,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组织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收入较低的一般户参与工程建设,通过临时性劳务补助,增加短期务工收入,切实为贫困群众创造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原则上临时性劳务补助资金每人每天不低于80元。

(四)村集体经济和产业发展适当安排少量的收益金,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1.推动“光伏+”产业融合发展。各乡镇在符合土地利用政策、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推行“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养殖场、“光伏+”田头市场、“光伏+”加工车间、“光伏+”产业园区等复合产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功能互补、抱团发展鼓励各地探索光伏产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景观的融合发展,促进“光伏+特色旅游”融合发展。收益资金电站所在村村集体经济进行管理。

2.助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各乡镇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壮大“牛羊果菜薯药”及生猪、鸡、核桃、苹果、花椒、金银花、黄芪等特色产业发展,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

(五)人居环境改善。用于捡拾回收废旧农膜、拆除整治残垣断壁、村内行道树栽植、村规民约宣传上墙、村容村貌提升改造、村内照明设施安装以及其它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 光伏收益资金不得用于:村委会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电站建设债务等。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收益分配程序

 

 收益资金分配由县供电公司(国网省、市供电公司)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划转到县财政局(结转机构)专户,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月拨付到县财政局专户;县乡村振兴局统筹核算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原则上运维费用不超过收益资金的7%)、增值税及附加税、下网电费等费用后,转县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确权村(脱贫村)。

 收益资金到村集体后,由村两委依据村级收益分配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即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每月至少分配一次确保收益分配使用规范,确保脱贫群众及早及时受益。

第十条 乡镇负责建立健全受益对象花名册,并及时准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做到有“发生即录入”。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收益资金严格实行“乡管村用、项目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资金管理机制。

十二 所有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确权村(脱贫村),村两委每年都要讨论制定收益分配计划,明确资金分配使用、公益性岗位设置、考核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收入用途、村级监管办法等内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和镇村两级公示后实施,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设置、小型公益性事业建设劳务支出和奖励补助资金由村级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做好选聘、公示公告、印证资料等工作,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复后在乡镇的监督指导下,由村级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支付。

第十四条 级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10万元以下微小型项目,由村级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乡镇审批后,由村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乡镇负责监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由村级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由乡镇审批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批准项目在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乡镇组织实施;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采购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采购。所有项目按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村委会申报→乡镇审批→签订合同(招标议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程序实施,整个过程都要有闭环的程序性印证资料。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完成后均先由村级组织自验,再由乡镇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按财务管理要求,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支付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村对完工项目要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安排专人做好管护,确保项目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益性岗位项目实施要有完备的公益岗位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公益岗位聘用协议、各类公益岗位职责及工资发放标准、出勤考核情况、会议记录等印证资料。

第十六条 奖励补助项目实施要有完备的奖励补助人员花名册、补助发放情况表、会议记录等印证资料。

第十七条 小型公益性事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实施要有完备的资金支付票据、项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项目建设(供货)合同或协议、工程类项目预算、村级自验报告、乡镇验收报告、到户花名册、会议记录等印证资料。

第十八条 光伏收益资金项目档案和台账由乡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光伏收益资金管理,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标对表,每年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收益资金使用村主要负责光伏收益分配方案(计划)的制定、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管理、公告公示、微小型项目的实施及所有项目的管护,村收益资金拨付和支出情况统计、账簿台账的建立和管理及以上印证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第二十 驻村帮扶工作队、乡镇驻村干部配合村委会共同做好本村光伏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工作。具体负责讨论制定村收益分配方案(计划)、审核受益户信息、设置公益性岗位、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等工作。

第二十 镇要严格监管光伏帮扶电站资产资金和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督促指导本乡镇资产资金登记管理、收益分配使用监管方案制定、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计划)审核、村级收益分配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报账及乡镇管理台账的建立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做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乡镇和村做好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村级电站资产运行和公益岗位规范管理等工作。县发改局配合县乡村振兴局做好电站运维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村做好村级电站收益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财务账目,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充分利用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财务公开。县财政局配合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结转工作,指导运维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日常运维费用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县人社局指导开发公益性岗位、设定合理的岗位补助标准和考核管理。县审计局对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 在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县级文件规定,以本细则为准。若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结合县村级电站实际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原文链接:通政办发〔2022〕71号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2/7/20/art_7014_1565337.html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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