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根据《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2〕3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 (二)制定过程。3月28日,《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县乡村振兴局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牵头制定了《实施细则(初稿)》;集中研究论证后,于4月25日至27日,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等县直行业部门以及运维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做了修改完善;4月28日报请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 二、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审议稿)》共六章二十五条内容。 细则明确了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分配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优先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适当用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助、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不限制比例,各确权村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和项目。收益资金不得用于:村委会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电站建设债务等。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并对收益分配程序、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各部门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2/7/20/art_7052_1565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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