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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1 16:4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按照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落实经费,创新方式,履职尽责,保持工作机构的连续性、稳定性,并指导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乡镇开展工作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一)落实行业部门主导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合理利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县公安财政交通水务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落实乡镇政府主审责任

乡镇负责开展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农户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前期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组织编制村庄规划;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结合村庄总体规划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审批相关台账。

(三)落实村级组织主体责任

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协助上级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

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

(一)农村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坏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被占用,且未进行其他安置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将原有宅基地自愿有偿永久退出或出卖、出租、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的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使用的;

6.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被占用,已进行易地安置或上楼安置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政策规定的。

)申请新建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在充分节约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宅基地占有面积。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330平方米。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存量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递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户口本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

2.村级组织初审。级组织收到农户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本组(社)村民进行会议讨论,讨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及资格、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情况;并将会议讨论结果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

3.乡镇组织联审。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负责农户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等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初审公示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规划审查。

4.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立审批台账,资料归档,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流程。农户申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手续完成后,乡镇政府再进行审批,审批流程与存量建设用地流程一致。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一)申请审查到场。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农户宅基地申请资料后,由乡镇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代行职责)、县自然资源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应通知乡镇政府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际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农房设计方案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及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业农村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信息,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过程中,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三)加大宣传培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乡镇宅基地管理人员进行全流程业务知识培训,乡镇组织对各村支部书记和宅基地协管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县、乡两级培训,从根本上改变乡(镇)村干部对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政策不熟、业务不懂、流程不清等现状。通过发放政策问答手册、宣传单、张贴挂图、悬挂横幅、手机短信等方式,全面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让群众知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严格保护耕地红线。

(四)强化督查问效。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违法建房处置等纳入对县政府履责管理督查考核范围,促进建立管理责任落实和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

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本通知执行之前,未取得审批手续,已建成的宅基地,由自然资源按农房补充调查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20

 政策解读稿: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1/9/1/art_7014_1471040.html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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