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编制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09-01 14: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现将《关于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我局在开展广泛调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审议稿。《实施意见》共包括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宅基地审批程序、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工作要求等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明确了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乡镇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农户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前期手续等工作,依法办理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划转,新建、改(扩)建住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村级组织:村级组织要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协助上级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部分为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明确了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7种情况和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9种情况,以及每户新建宅基地的面积要求。农村农户符合申请条件的分别为无宅基地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损坏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被占用,且未进行其他安置的;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分别为: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将原有宅基地自愿有偿永久退出或出卖、出租、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的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使用的;政府救助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被占用,已进行易地安置或上楼安置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新建宅基地面积:申请新建宅基地在充分节约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人均占有面积,每户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三部分为宅基地审批程序。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一是农户申请。明确了农户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是村民小组初审。明确了村民小组办理期限、谈论内容、讨论结果。三是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村委会,建房申请直接交由村级组织办理,由村级组织履行讨论公示等事项。四是乡镇中心、站(所)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联审联办机制,组织乡镇所属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工作职责的相关中心、站(所)人员组成乡镇宅基地联审小组(未设立对应职责机构的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农户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验收等。五是乡镇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部分为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在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中,要严格做到“三到场”。一是申请审查到场。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宅基地联审小组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二是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宅基地联审小组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农房设计方案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是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宅基地联审小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分别从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区别对待等四个方面做了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1/9/1/art_7052_1468144.html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