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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调整补充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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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调整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调整补充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调整补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开办发〔2018〕217号)《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20〕28号)《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20〕117 号)《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通政办发〔2019〕104 号),为充分发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效益,带动贫困户脱贫,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实现贫困户和村级收益的合理化分配,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的补充。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三条 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贫困村人口规模确权至19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按实际确权容量分配收益。 第四条 收益分配使用实行差异化补助和奖励政策,不搞平均主义,防止政策执行“一刀切”。
第三章 收益分配范围
第五条 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扩大收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部分光伏扶贫收益较多的贫困村,经村“两委”、驻村帮扶干部集体研究,受益对象可适当延伸至边缘易致贫户。 第七条 整合部分易地扶贫搬迁配套产业扶贫资金和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建设的村级扶贫电站,关联贫困户的分红收益由村委会在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中统筹考虑,不能简单直接发钱、发物,坚决杜绝“一发了之”。
第四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八条 县供电公司(国网省、市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划转到县财政局(结转机构)专户,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月拨付到县财政局专户;县财政局统筹核算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原则上运维费用不超过收益资金的7%)、增值税及附加税等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确权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村集体收到收益资金后,要按照年初制定的村级收益分配计划,至少每月分配一次,确保贫困群众及早及时受益。 第九条 奖励补助扶贫资金根据乡镇实际摸底审核上报情况,按年度一次性进行发放。
第五章 收益分配监管
第十条 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等部门每年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审计,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党委政府的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并督促指导乡村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市要求各乡镇每月25日前将电站收益分配相关情况统计上报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每月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第十二条 依托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加强与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电费、补贴、收益分配等数据的精准录入。建立常态化月度数据上传机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电量、电费、电站收益和关联户收益分配数据同步上传至监测系统,通过监测系统对村级电站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电站稳定运行,收益分配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各乡镇负责对村级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进行审核并做好公告公示、资金监管,实行收益分配使用流程全程记录和归档备查制度。村委会及时将收益分配计划及使用情况等事项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资金发放的全流程要保存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县级文件规定,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结合全县电站实际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0/8/30/art_7014_13722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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