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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7 22:3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8日县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或零售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审查登记工作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店铺开业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其限时、少量燃放符合安全与质量、环保标准的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燃放时所造成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辖区(单位)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扫,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含C、D级),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第七条  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城区下列场所和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机动车停车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通讯线路、输变电设施走廊10米以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单位周边300米内;

(六)中共通渭县委机关、通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通渭县人民政府机关、政协通渭县委员会机关等单位及县级会议地点周边300米内;

(七)公园、林地、绿地、苗圃、城区面山等重点防火区;

(八)立交桥、过街天桥;

(九)城区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

(十)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八条  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实行分时段管理制度。

“五一”、“国庆”、“中秋”、“元宵”等国家法定节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大型烟花爆竹(所称大型烟花爆竹是指放置于地面,向空中燃放的所有烟花爆竹)。

在高考(6月6日至6月8日)、中考(6月16至6月18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每日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燃放安全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燃放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燃放责任主体。居民举办的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举办该活动的当事人是直接责任主体;未成年人燃放的,其监护人为责任主体。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县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应急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点严禁销售非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制品,若违反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批发和零售点应当向消费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三条  居民因举办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需燃放鞭炮的,一次性燃放鞭炮直径不超过70公分,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燃放鞭炮的个人在燃放结束后,应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向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烟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在烟花爆竹燃放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通政办发〔2020〕89号关于印发《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art/2020/12/23/art_7014_1372291.html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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