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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11:2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静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我县城市化水平日益提升,人口密度不断上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日益凸现。 

  (二)近年来,我县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噪声和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平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三、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了限放区域和时段。限制燃放区域能够覆盖中心城区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社会管理网格化机制较为完善,有利于集中投入管理力量,有利于限制燃放工作的实施。对农村地区实施限放管理,有助于限放工作的逐步推进。 

  本县中心城区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至静宁县水处理厂,南至文屏山路,西至葫芦河,北至312国道(包含整个静宁工业园区)。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禁放区域外,以下情形和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腊月二十三日、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当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可延长至正月初一凌晨一时; 

  (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当日的六时至十三时;十五时至十九时; 

  (三)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实施前款第二项燃放活动时,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批准,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情况。 

  2.进一步明确了严禁燃放区域。全县13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分别是: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三)幼儿园、学校、科研院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以及其他文体娱乐场所; 

  (四)金融机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汽车站、公交车站、停车场、公路收费站、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区域保护区内; 

  (六)加(配)油(气)站等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区内; 

  (七)酒钢集团甘肃兴安民爆有限公司静宁分公司生产区和储存库区; 

  (八)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周边; 

  (十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 

  (十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和时间。 

  重点说明:禁放区域内和各禁放地点任何时候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等传统佳节期间。 

  3.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燃放方式。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 

  (二)在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 

  (四)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五)燃放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类烟花爆竹; 

  (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方式。 

  4.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外,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以不安全文明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内,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 

  5.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限制燃放区域以外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配合限制燃放区域以内的其他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172.22.44.252:8084/jcms/manager/index.do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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