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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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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和《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18〕117号)、《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为充分发挥村级光伏电站扶贫效益,带动贫困户脱贫,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实现贫困户和村级收益的合理化分配,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期间下达我县、由政府性资金投资建成并网发电的所有村级光伏电站(含联村建设电站)的收益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必要费用后的光伏电站上网电费收益和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四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建设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 第五条 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收益时,坚持劳务获取原则,主要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动获得收入。在国家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按实际上网电费结算分配收益,大部分收益应分配给扶贫对象,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资金使用。 第六条 对纳入补贴目录的受益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帮扶,受益期限根据贫困户家庭收入及脱贫情况由村委会提出动态管理建议,原则上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向村民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除保证电站必要的运营维护费用外,还应支付增值税及附加等。 第九条 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配置,每个村按450千瓦实际装机容量分配收益。
第三章 收益分配范围
第十条 “十三五”期间,全县村级光伏电站装机总容量9万千瓦,其中2016年11月下达4万千瓦,2017年12月下达5万千瓦。在全县18个乡镇的19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通过联村共建模式建设村级光伏电站198个,平均每个村级电站装机容量450千瓦。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电站的收益分配范围为198个贫困村村级集体以及全县342个村(社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到户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岗位扶贫、奖励补助扶贫、易地搬迁配套产业扶贫和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配股扶贫等: (一)公益性岗位扶贫。扶持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村级公共事务需求,按照分类分级、差额补助的原则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对已开发的水电保障员、道路管理员、乡村保洁员、公益协管员等管理服务岗按照每岗每年6000元进行发放,电站管护员按照村级电站所在村就近原则,由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发,每岗每年6000元。 (二)奖励补助扶贫。主要用于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奖补扶贫,激发困难群众内生动力。 1.农村五好家庭每户奖励1000元,奖励一次不再重复奖励; 2.困难升学家庭(大专及以上)每户奖励2500元,奖励一次不再重复奖励; 3.生活困难和因灾产生临时性困难的家庭,一个年度内补助2500元;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按照《通渭县关于进一步发展劳务产业助推脱贫攻坚的意见》(通政办发〔2017〕272号)文件执行。 (三)易地搬迁配套产业扶贫。对2205户易地扶贫搬迁配建的光伏,每户每年发放2500元,作为后续产业发展措施直接实现收益,受益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四)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配股扶贫。根据《通渭县产业扶贫到村到户项目管理办法》(通办发〔2018〕97号)、《通渭县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8〕137号)和《关于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18〕102号)文件,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并指导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的入股、配股及分红。 第十三条 在2020年之前,根据村级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对纳入目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通过上述途径实现全覆盖带贫。 第十四条 除以上收益分配外,剩余收益资金用于发展19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村集体经济。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
第四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十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费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由县供电公司直接结转到光伏电站收益结转机构,再由结转机构统筹核算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增值税及附加、下网电费等费用后,及时将资金划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村委会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收益资金到村集体后,由村“两委”按照村级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分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收益和村集体经济留存两部分进行分配,到户收益通过“一卡通”账户划拨到位。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按照《通渭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9〕39号)进行岗位补助发放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励补助、产业到户入股配股扶贫资金根据乡镇实际摸底审核上报情况,按年度一次性进行发放;易地搬迁配套产业扶贫资金按年度一次性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 村级电站受益贫困户的确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有关规定,按照入户核查、村级上报、乡镇初审、县扶贫办审核的程序选定。具体程序是:贫困户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核公示—报乡镇审核—报县扶贫办审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村级光伏电站下网电费,根据相应电价标准,由结转机构按季度向县供电公司缴纳。
第五章 收益分配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办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严格把关、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其他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村级光伏电站的发电量、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以告知单形式将收益分配情况告知受益贫困户。 第二十三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结转机构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专题报告上一年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财务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委会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按期、如实将资金分配至贫困户“一卡通”账号,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电站收益资金。各乡镇每年年底分别向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159号)和《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补充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222号)同时废止。若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结合我县电站实际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0/8/30/art_7014_1372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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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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