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内容 | |
| 留言标题 | 产假咨询 |
|---|---|
| 留言类型 | 咨询 |
| 留言编号 | TWXZ20251100809 |
| 留言内容 | 领导您好,想问一下根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女方产假180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难产或破腹产的增加产假天数15天,作为一名咱们县的事业编人员,这二者同时适应吗?是不是就是195天?还想请问咱们有育儿假的规定吗,能不能休?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留言时间 | 2025-11-20 12:57:31 |
| 处理回复 | |
| 答复内容 | 网友: 您好!11月20日,您在通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咨询“事业单位编制女职工产假相关政策”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共通渭县委办公室和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7〕53号)规定,“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修订)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30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基础为98天(产前15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分别增加15天/母婴;流产根据孕期享受15-42天产假。您反映您妻子是难产能否延长15天,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延长15天,现执行的产假是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共通渭县委办公室和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7〕53号)规定,产假按180天计算。
通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
|---|---|
| 受理部门 | 信访 |
| 附件 | 无附件 |
|
返 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