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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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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近年来,辖区节庆期间违规燃放、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有发生,无序燃放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产生噪音污染、大气污染,扰乱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治安防控、消防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带来较大压力,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已刻不容缓。2020年初,我局牵头起草了《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经合法性审核后,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0年12月11日印发,有效期五年,该办实施以来,对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2025年12月10日,该办法因有效期满失效。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范燃放行为,有效指导执法实践,再次制定《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仍然符合社会治安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二、起草依据。本次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县公安局在2020年县政府印发的《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各部门职能,结合我县实际,组织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起草、法制大队审核,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初稿)》,2026年年1月22日提交县公安局局务会议进行了研究,对《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初稿)》再次进行完善,形成《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按照有关规定于1月26日在通渭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网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征求到相关意见建议5条,均已采纳,形成《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本次修订《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名称调整为《通渭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燃放原则、部门职责、禁限放时段、禁限放方式、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共18条,其中:修改7项,增加3项,删除5条。 (一)修改条款 1.旧办法第一条(原文: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后为草案送审稿第一条,增加“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法律依据中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突出了烟花爆竹无序燃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删除了《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法理上向上位法靠近,突出了燃放环节的监管。修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旧办法第二条(原文: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后为草案送审稿第二条,将原“燃放管理”修改为“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扩大了监管链条。修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五条。 3.旧办法第三条(原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修改后为草案送审稿第三条,增加了“综合治理、合理引导”原则,删除了“以人为本、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原则,从“倡导”改为“引导”,突出了部门联动、综合施策,扭转少数部门“单打独斗”局面。增加了倡导使用替代品原则。修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4.旧办法第四条(原文: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或零售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审查登记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店铺开业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其限时、少量燃放符合安全与质量、环保标准的烟花爆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和燃放时所造成的环境保护工作)修改后为草案送审稿第五条,细化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修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5.旧办法第六条(原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含C、D级),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修改为草案送审稿第七条,修改增加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删除了允许个人燃放的C、D级产品的限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分级规定,C、D级产品允许个人燃放,原规定表述不规范,草案送审稿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兜底性条款。修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4.2消费类别。 6.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原文: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修改为草案送审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表述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明确了禁止燃放的依据,修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7.旧办法第十条(原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县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应急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修改为草案送审稿第十一条,修改增加了“向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修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二)新增款项 1.新增第四条,具体条款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的定位及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新增第十二条,具体条款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明确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作业依据。焰火晚会等大型燃放活动因燃放种类多,数量大,参与人数多,专业性强,易发生安全事故,对焰火晚会等大型燃放活动进行规范,符合当前社会治理形式。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3.新增第十五条,具体条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三)删除条款 删除罚则部分第十八至二十二条。 五、风险分析。该办法无居民个人利益,无不稳定因素及负面影响。对店铺开业、乔迁进火、婚丧嫁娶等活动期间的无序燃放行为进行劝阻处理时可能引发对立情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此均有规定,有上位法的保障,总结风险较小且可控。 原文链接:http://tongwei.gov.cn/art/2026/10/12/art_7052_19166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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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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