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本市对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转诊转院、急诊抢救及自行前往异地就医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800元、3000元。 (二)报销比例。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备案人员,按本市对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不降低报销比例;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按本市对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5%;自行前往异地就医和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异地就医人员,按本市对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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