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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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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条件 持有我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在我县的常住人口,家庭年总收入减去规定的年总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58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8400元),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的家庭 二、办理流程 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7天→民政局审核确认→返乡镇张榜公布。 办理时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乡镇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三、申请和受理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2.主动发现。乡村两级干部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通过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对预警信息反馈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四、保障标准与类别 2025年保障标准: 一类对象年人均5580元(月人均465元) 二类对象年人均5304元(月人均442元) 三类对象年人均1068元(月人均89元) 四类对象年人均744元(月人均62元) 一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 二类对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多子女户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家庭;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大额刚性支出增加,生活长期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三四类对象。其他因病因残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残疾、常年患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生活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五、单人户保障 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和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2.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城市低保全额、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 3.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六、家庭收入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育儿补贴等。 七、家庭支出 主要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①因病刚性支出。一是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各类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二是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三是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 ②因残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③因学刚性支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高专和高中(含中专)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二是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家庭财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房产: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车辆: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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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鸡川镇 责任校对: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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