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省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当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事人对该答复书不服,以省政府办公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条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并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以省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