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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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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和管理,根据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妇联《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53号)、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新增开发2万个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47号)、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妇联《关于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418号)、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55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省、市、县政府出资,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安置脱贫户就业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人员对象及选聘程序
第三条 岗位设置。我县设置乡村道路管理员、乡村水电保障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乡村保洁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员、村级光伏电站管护员、乡村公共卫生协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爱心理发员、乡村创稳网格员(乡村治安协管员)、长城巡护员、田野文物巡护员、防溺水巡查员等岗位。根据省、市资金和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安排,可按照实际需求,继续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人员对象。全县342个村(社区)和易地搬迁点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三类户人口。 第五条 人员聘用按照以下人选条件和选聘流程办理: (一)人选条件 新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脱贫户和三类户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4.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且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同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能与其他类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叠,不得为财政供养人员、国企职工、民企连续缴纳社保人员。在县外长期务工人员不得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一个脱贫户或三类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不得出现“一户多岗”;户内不得有财政供养人员(先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后招考为财政供养人员且分户的除外)。 (二)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招聘名额、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监督电话等信息。 2.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三类户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5.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 岗位职责。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从事农村公路养护、村庄环境卫生、水电设施维护及各乡镇、村确定的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 1.乡村道路维护员。具体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2.乡村水电保障员。具体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3.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具体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推广使用“百草园”APP;协助做好村级“扫黄打非”基层站点规范化699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扫黄打非”宣传和群防群治;协助做好乡风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上向好;协助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协调电影放映,做好群众观看组织。 4.乡村保洁员。具体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员。具体负责弹药及配备物资的领取和管理,并对作业时间空域请示以及通信联络(详细记录);负责作业点射击前作业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对作业情况的记录和报告的填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操作装备,团结协作,精心作业;按要求做好作业装备的维护和保养。 6.村级光伏电站管护员。协助运维机构,对村级电站的逆变器、组件、支架、汇流箱、并网箱等进行日常巡查;对遮挡组件的杂草、积雪以及易燃品进行清理,对厂站因暴雨冲刷的水渠及时进行回填等工作。 7.乡村公共卫生协管员。协助村医为本村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 8.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富余劳动力和有培训需求人员的摸底及上报工作;做好企业用工信息、就业政策、社保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本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9.爱心理发员。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口、残疾人等免费提供最基本的理发服务。 10.乡村创稳网格员(乡村治安协管员)。及时排查网格内治安、安全隐患,加强治安巡查,发现治安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村委会;及时了解居民服务需求和诉求事项,积极提供帮助,实行直接办理或代办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居民的需求;及时排查、化解网格内发生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本人无法化解的,上报村委会化解;全面走访村居民,及时采集网格内人口、房屋、单位基础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积极向居民群众宣传社会管理和法律知识,提高居民对村服务管理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本网格内综合履行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服务管理职责。 11.长城巡护员。巡查、看护长城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有关防护设施,发现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现破坏长城文物本体,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或擅自挖掘、取土,擅自移除、破坏文物保护标志和其他有关防护设施,盗窃文物建筑构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及时向乡镇政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2.田野文物巡护员。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保存状况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安全情况,对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资料和照片,检查是否存在破坏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的情况;对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行为,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历史风貌的行为,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报告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受自然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向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报告;及时、准确地上报或反映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信息;发现盗窃、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现象。 13.防溺水巡查员。具体负责完成暑期学校周边危险水域的定点巡查工作,对各自辖区内的危险水域各项救生设施及时查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和村委会报告,发现有青少年学生靠近危险水域或准备下水的情况,及时予以劝导,每天重点时段(午后、晚饭前、周末、节假日)坚持对危险水域进行巡查,配合学校完成防溺水宣传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工作时段为每年学生暑假期间(6月-9月),暑期结束后,继续从事优化调整前岗位工作。 第七条 人员管理。各乡镇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岗位补贴发放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 1.乡村道路维护员。由县交通局和各乡镇根据管护里程,每人划分责任路段,负责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2.乡村水电保障员。由县水务局和各乡镇根据管理和维护区域,每人划分一个片区,并包干该片区一定数量的农户,负责该片区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3.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由县文体旅游局和各乡镇根据管理的公益设施和设备,每人划分一定的责任区域和设备数量。 4.乡村保洁员。由县住建局和各乡镇负责,根据清扫的区域和清扫路段每人划分一定的责任区域。 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员。由县气象局和各乡镇根据管理的作业点,指定人员在作业点作业,并负责人员培训、安全作业、安全责任、安全操作等工作。 6.村级光伏电站管护员。由县发改局和各乡镇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7.乡村公共卫生协管员。由县卫健局和各乡镇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8.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由县人社局和各乡镇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9.爱心理发员。各乡镇负责协调各村委会提供基本的理发场所,负责统一配备理发设备,人员由各乡镇统一培训并统一管理。 10.乡村创稳网格员(乡村治安协管员)。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各乡镇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11.长城巡护员和田野文物巡护员。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各乡镇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12.防溺水巡查员。由县教育局和各乡镇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全县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外,还可根据村级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从事垃圾清理、保洁、清运、抢险救灾等临时性工作。 第八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乡镇考核和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每月各村将《通渭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情况考核表》上报乡镇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岗位补贴。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2.刑事犯罪的;3.终止就业需求的;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5.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7.其他不适合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8.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或三类户身份识别后剔除的。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汇报县主管部门及县人社局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第四章 人员待遇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为每月500元,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乡镇在申报岗位补贴时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10%-30%的范围内统筹发放。补贴发放审批表及补贴花名册由乡镇每月或按季度由经办人员、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责任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每月或每季度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复核。其中由省市资金和县级衔接资金开发的,由县人社局复核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本人社保卡”账号;利用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开发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待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下达后,各乡镇政府督促村委会,由村委会按时将资金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本人社保卡”账号。 第十一条 对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补贴审批表、补贴花名册和考核意见等材料。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委会加强人员日常管理及考勤考核。坚决杜绝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上岗;坚决杜绝一户内2人及以上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坚决杜绝长期顶岗、替岗现象发生。有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使用资金渠道实施分类管理,财政资金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由县人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级光伏收益资金发放岗位补贴人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林业专项资金开发的生态护林员由县林草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综治中心、县教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县人社局根据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需要制定方案、规划,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脱贫人口和三类户对象的比对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审核是否有一、二类低保人员;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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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人社局 责任校对: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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