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学生朋友们: 为了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稳定的节日氛围,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综合执法队、林草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决定,元宵节期间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和燃放孔明灯,严禁在城区任何店面、摊点售卖孔明灯。县教育局要通知所有学校严禁学生购买和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销售和燃放孔明灯,造成森林火灾和火灾事故的,由县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林草、消防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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