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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不服通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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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决字〔2025〕X号
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定西市通渭县XX镇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被申请人:通渭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苟红红,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渭县公安局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通公(城)行罚决字〔202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于2025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通渭县公安局通公(城)行罚决字〔202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没有实施过对曹某构成威胁人身安全、侮辱、侵犯隐私,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2.申请人不管是通过微信还是网络平台实施的行为都是希望通过沟通解决此事,应当认定属于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与本案第三人于2022年通过快手认识并发展恋爱关系,交往一两年后,第三人去兰州务工,关系破裂,本案第三人拒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找第三人未果通过微信多次向第三人发送威胁、恐吓信息,第三人置之不理后,申请人继续在快手直播时威胁、恐吓第三人及其家人,期间多次运用“捏死”、“弄死”等极端语言,且申请人多次到XX小区观察第三人及其孩子居住房间情况并在直播间散布,并驾车对第三人进行跟踪,其行为已经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申请人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根据《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修订)》的规定,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申请人在快手作品发布其与第三人一起生活的视频、照片,在第三人申请快手官方删除后申请人继续发布,且在2025年3月20日晚直播时展示第三人的隐私视频、照片等引发大量网友围观,在线人数达234人,点赞量达2080次,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申请人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根据《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修订)》的规定,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申请人在直播时称自己感情被欺骗,多次运用贬义言词谈论第三人及其母亲、妹妹等,并用粗俗、下流的语言对第三人及其母亲、妹妹等多人进行辱骂,引发大量网友评论,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申请人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根据《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修订)》的规定,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申请人称交往期间在经济上花销大量金钱,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双方协商不成或第三人拒绝协商,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这些均不是其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他人和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的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立案登记表;2.立案告知书;3.处罚决定书;4.呈请传唤、调取证据、检查、暂缓执行拘留报告书;5.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担保人保证书及身份证明、传唤证;6.申请人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曹某、韩某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接处警情况登记表;9.接受证据清单;10.光盘内容说明、曹某、韩某提供视频内容说明;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12.检查笔录;13.光盘;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经审理查明: 2022年申请人与曹某经快手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处期间申请人拍摄了曹某的隐私视频及照片,后二人关系破裂,曹某拒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通过微信对曹某发送“既然现在走到这一步了咱们两个都豁出着chan,看谁把谁到时候弄着里面了”“你狗日的等着,我就要你的命来”等威胁恐吓信息;快手直播称“喔不放,我把她非弄成烟叶子不成,我说着大不了我坐上几年,我踏上几年缝纫机,我把她弄着轮椅上……”“正是因为我的后人着么,不是我早把她捏死了”等威胁、恐吓言语,并到曹某居住的小区观察、跟踪曹某及其家人的行踪。从3月18日起陆续将其与曹某及家人的视频、照片发布到昵称为“xxx哥520”“XX520”的快手作品,在直播时,展示曹某隐私照片、视频,并辱骂曹某及其家人。2025年3月21日,曹某拨打电话报警,通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到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登记,先后对申请人、曹某、韩某依法进行询问。3月21日、3月31日、4月2日、4月14日,接受曹某提供的报案材料及光盘、微信聊天录屏及截图、快手截屏、韩某手机拍摄“青S0853”照片。4月6日,接受韩某手机录屏视频材料。3月24日,对申请人手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3月26日、4月9日,办案民警依法对申请人手机存储的涉案照片、曹某提供的微信聊天录屏及截图、快手录屏等证据材料制作视音频资料。4月15日、4月17日,接受申请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及礼物清单、曹某发布作品截图。3月26日,被申请人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证据。次日,快手公司反馈因治安案件拒绝受理。4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住所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2025年4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202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通公(城)行罚决字〔202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侮辱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侵犯隐私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视音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违法事实。申请人因情感、经济纠纷对通过微信、快手对曹某进行言语威胁恐吓、侮辱、侵犯隐私,有快手视频录屏和询问笔录证明,属于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确认。二、关于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甘肃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四)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二)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本案中,申请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侵犯隐私的违法事实成立,属于上述情节较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侮辱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侵犯隐私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三、关于办案程序。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城)行罚决字〔202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0日作出的通公(城)行罚决字〔202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抄告:定西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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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司法局 责任校对: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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