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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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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环通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通渭县永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076797810F 法定代表人:邢习听 地址:通渭县平襄镇中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你公司机动车环检系统数据及机房储存的检测视频资料,2024年1月2日10时23分14秒至10时23分48秒检测的甘JT0238的白色汽油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约采样探头长度的一半,不足400mm,但你公司却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21100062401021023390201)。 2024年3月30日15时36分12秒至15时38分检测的车号为甘EM1040的黑绿色皮卡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58.4km/h,未达到70km/h,但你公司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62110006243301537300201)。 上述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要求,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但你公司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另查,你公司车辆检测收费为统一收费,环检与安检有一项不通过,则不能收取检测费用。但你公司仍对甘JT0238的白色小汽车检测费460元,甘EM1040的黑绿色皮卡车检测费460元,收取检测费用共计920元,以上2辆车的所有检测费用全部计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1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三)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站长(张红斌)《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12日制作的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周政江)《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2日、3月30日的日常标定记录》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日,你公司尾气检测设备均进行了日常标定,设备误差均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五)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收费银行票据》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对甘JT0238、甘EM1040等2辆机动车的检测费收取情况。 (六)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电脑导出数据)(2份),主要证明:甘JT0238、甘EM1040等2辆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均存在不合格的情形,但你公司却出具了检验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七)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具备法定的机动车检测能力,检测人员均经过岗位培训。 (八)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办公楼、检测区域分布情况。 (九)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十)视频资料(光盘)拷贝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通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车辆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裁量罚款金额:¥163000元整。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整(¥920元整)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 2025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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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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