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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6 16:1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对《甘肃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厘清职责,明确责任,保障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我局在征求各市州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甘肃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gs_scjg@163.com;

2.传真:0931-8533089;

3.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邮政编码:730030。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

2024年8月27日。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甘肃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厘清职责,明确责任,保障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我省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参与的活动,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负责、落实责任、预防为主、过程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供应商落实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对省级以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检查,并对跨市区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对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有派出机构的,应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开展重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管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管部门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责任


第七条 主办或承办单位是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全面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明确承办单位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承办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牵头建立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各单位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沟通。

第九条  主办或承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周密制定重大活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要求。

主办或承办单位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遴选条件,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承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任务;选择承担餐食供应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具有与重大活动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  主办或承办单位尽早向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填写并报送《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人员饮食安排,主办或承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信息。

主办或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工作场所、监管人员出入证明、车辆通行证明、食宿、检验车辆场地、检测经费等工作条件,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调整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供餐食谱等。


第三章  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供餐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供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加工、贮存、运输、检验等设备设施,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硬件及软件条件,提高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水平。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动供餐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就其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控制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强化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及贮存管理;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每日晨检制度的要求做好晨检,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

(三)严格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及食品工用具、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严格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及备餐供餐过程控制,确保食物烧熟煮透,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五)严格落实食物留样管理,确保留样品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温度符合食物留样的有关要求,并实施专人专柜登记及管理。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满足重大活动供餐的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超过保质期或包装破损、标示不规范的、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原则上应当设定专用仓库,存放供应重大活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拟定重大活动供餐食谱,不得加工制作食品安全风险高、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供应商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供应商对供应重大活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供应商结合重大活动食品供应任务,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食品供应商细化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食品安全要求,培训并指导督促每名从业人员执行到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第十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层级,需要确定食品总供应商的,应当选择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供应商作为食品总供应商。

第二十条  食品总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总仓,统一采购、查验、检测、贮存、配送、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冻的要求,确保食品闭合管理,全程安全。

第二十一条  食品总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贮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采取封闭冷链运输。


第五章  特殊工作要求


第一节  专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大活动期间有必要对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实施闭环管理的,可以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专仓,于重大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购进活动期间需要使用的相关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鲜品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专仓应当包括常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用于接收贮存食品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及原材料。

专仓容量应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接待规模、时间等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专仓应实施专人、专锁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进出货台账登记制度。

食品入仓前,专仓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食品入仓时,专仓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入库食品及原材料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商、保质期等信息,并做好标识;食品入仓后,驻点监管人员应当对仓门加贴封条,待重大活动需要使用食材时再由驻点监管人员启封;食品出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由专仓管理人员对食品进行查验、核对及清点,并做好出仓登记。

严禁将其他食品、非食品与重大活动供餐食品混放。

第二十五条  重大活动存在若干个餐饮服务提供者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总仓,总仓按照专仓管理,负责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贮存、统一配送、统一记录。


第二节  赞助、自带及特需食品


第二十六条  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赞助或自带食品供重大活动使用。

确须赞助或自带的,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必须确保赞助或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有赞助或自带食品供货者公章的许可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及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二)赞助或自带进口食品还应提供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应向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明确赞助或自带食品的食品安全责任由其承担,自带食品者自带食品仅供其本人食用。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赞助者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登记,必要时可以对赞助食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  重大活动期间,如遇重要宾客提出特别的食品需求的,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提供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供应。

特需食品的管理参照赞助、自带食品进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食品供应商等情况,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严格管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资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不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积极争取资金保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举办前期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监督其落实整改;对无法落实整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报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予以更换。

一经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并通报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分为驻点监管和巡查监管两种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对象、规模、特点、影响以及供餐条件、供餐方式等确定相应的监管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行驻点监管方式的,从重大活动举办前开始介入,进行全过程监督。

驻点监督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掌握情况。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与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进行对接,查验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明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明确责任。与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商议重大活动供餐方案。

(三)现场检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制度建立、人员管理、环境卫生、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工用具、加工操作过程控制、专间情况、备餐供餐、餐饮具洗消、食物留样、运输工具、集体用餐配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四)落实整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监督意见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

(五)其他情况。

1.了解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2.了解重要接待客人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

3.了解每日驻点医疗组接待客人的就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巡查监管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参照驻点监管方式进行,可相对简化。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派适当数量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强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实施具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驻点监管的,重大活动的各个举办地点至少选派2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执行监管任务。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纪律。必要时,可针对重大活动特殊需求,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项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重大活动确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负责人提出食品安全要求,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参加重大活动相关人员发放食品安全须知,告知就餐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发现食谱中存在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食材或菜品的(可参照附件4:《食谱审查参照名录》),应及时通报并要求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更换。

第三十九条  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应做好相关执法文书和设备、抽检快检设备和耗材等食品安全监管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监管人员根据确定的监管方式,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汇总报送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及不足进行总结。

第四十二条  监管人员在承担重大活动任务期间应按时向工作联络人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报表》(见附件4)。遇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

(二)遇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人员不能现场解决的;

(三)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四)就餐安排发生重大调整的。

第四十三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重大活动举办地点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层面食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开展核查,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第四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不在重大活动举办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供应商的相关信息通报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信息包括:食品品种、采购数量、企业名称及监管要求等。

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重大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属于种养殖环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落实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食谱及供餐方案,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设施设备、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等进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检测时应填写《重大活动现场快速检测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第四十八条  现场快速检测过程中检出可疑阳性样品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采用监督抽检并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  为进一步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对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及食品原材料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以进行抽样检测。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重大活动抽样检测工作时,应提前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重大活动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并确保能够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得出检测结论,及时停用并封存不合格产品。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为有效防范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机制。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于重大活动举办前报送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做好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  活动期间,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群体性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安排好其他人员就餐。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或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后,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经调查核定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三铺乡        责任校对:通渭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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