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少数群众在元宵节前后燃放孔明灯,加之今年天干物燥,极易引发火灾。“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也容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森林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或个人生产、销售孔明灯;禁止任何人燃放孔明灯,特别是在县城文化广场、街道、加油站、危爆物品销售单位、滨河路段、南园体育场、湿地公园、红军长征纪念公园、南山公园等区域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火灾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并收缴销售的孔明灯;对不听劝阻、随意燃放孔明灯、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渭县公安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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