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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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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县水务局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检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对县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负责核定供水水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水水价的监督检查;县供电公司提供供水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凡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有依据本办法保护供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管理单位举报,进行查处。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通渭县农村供水管理所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专门管理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合理调配水量,监控水质安全;组织抢险抢修、校验水表等水量计量设施;按时计收水费,保证正常供水。 第六条 通渭县农村供水管理所下设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工作和村级管网以上(不含村级管网)主体工程的管理、维修及养护,并为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各乡镇水利管理站监督农村供水管理站的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协调处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水事纠纷等工作;督促做好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水费收缴等工作。 第八条 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和维护村级管网(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由农村供水管理站提供材料和技术),协助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负责辖区内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督促用水户排除供水故障,对破坏用水设施、偷盗、浪费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九条 用水户负责各自进户工程的管护,按规定缴纳水费,及时处理管网漏水等问题并向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报告情况;积极参与本村、社的供水管网维护、水毁工程抢修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县农村供水管理所隶属县水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引洮局指导,其下设农村供水管理站实行事业化管理与企业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管理模式。 (一)农村供水管理站按照每名管理人员负责800-1200户用水户的标准,配备管理人员。 (二)农村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接受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用水户、社会的监督、质询与评议。 第十二条 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按照“风险同担、利益共享”原则,逐步推行覆盖全体用水户的农村供水工程人身财产社会安全保障机制。 第四章 工程建后管理 第十三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应与用水户分别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四条 责任划分 (一)水源工程、水厂、输配水干支管网等供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和日常管护工作,由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 (二)村级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村分水阀起至入户三通处止)的抢险抢修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供水管理站提供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村级管网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承担。 (三)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从入户三通起的所有进户管道及设施)由各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所需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五条 依据《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游3000m的汇水区域。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地埋管道管槽开挖线外延2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m-5m,爬坡部分管道管理范围为管槽开挖线外延2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10m。 (三)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界线两侧外延5m-10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10m。 (四)农村供水管理所、站等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线外2m,保护范围3m。 (五)水利工程变压器及变台的围墙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m-5m。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到的,可参照《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2019)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供水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第十七条 对因修路、建房等其它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缴纳改建费用后,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搭接、改变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凡新增或改建、扩建及拆迁用水设施的用水户,需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和村级证明,经村管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同意后报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审核批准,由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负责勘查设计以及通水作业,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禁止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九条 凡需临时用水的,必须向农村供水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管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采取先交费后供水的办法供水。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县水务部门应加强水源保护,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农村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养鱼、放鸭、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或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货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进行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单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并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单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禁止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进行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严防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严禁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m范围内,严禁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严禁堆放垃圾、粪便或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小电井为饮用水源的饮水安全工程,距窖、井5m以内严禁种树建房,10m以内严禁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当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二十五条 水质检测 (一)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定期化验,对分散式供水工程(井、窖、泉)等常规卫生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抽验。 (二)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水厂设立常规化验室,并配备检验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蓄水池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污水、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水质,严防投毒放毒等恐怖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由于地震、暴雨、冰冻等自然灾害,使主管道、倒虹吸、蓄水池等供水设施大范围破裂,或因污水、农药、甚至投毒放毒,使水质大面积污染,造成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抢修和抗灾自救工作。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在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对利用自来水从事其它经营性加工业的用水户,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供水的原则,水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在水源水量不足时,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应根据水源调配水量,对经营性用水户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并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否则,相关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采取在各自然村统一安装总表与实行一户一表相结合的办法,达到全面计量,平衡总表与分表水量,控制水损。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用水户因在外地经商或居住,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必须事先向农村供水管理站提交停止用水申请书,经农村供水管理站报农村供水管理所批准后保留其用水户籍,可以暂停供水。 第三十三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所要对用水计量设施每两年校验一次,当农村供水管理站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时,可随时进行校验。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在冬季应积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工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因检修供水设施、改线施工、停电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向用水户及早通知停水时间及范围,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 (二)在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垃圾、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或修建建筑物的; (三)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开辟自备水源的; (四)擅自改动和损毁计量设施、损坏计量设施铅封造成损失的; (五)私拆水表、私开铅封,超越水表设旁通管道或以其它方式偷水截水的; (六)在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管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县纪委监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造成停水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工程或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费是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工程投入运行时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核算供水成本、费用。根据工程性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水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供水价格需要调整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履行听证程序。将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费制度,按季预收水费,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全市水价改革要求,及时调整收费机制。计收费用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实表实抄,票据、卡、用户手册、水表吨数数据必须相一致。 第四十条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县农村供水管理所要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大型维修养护以争取项目资金解决为主,日常养护基金由水费提取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水费提取部分在当年所收取水费中按总费用的10%提取;政府补助部分按每人每年5-10元给予财政补贴,以后根据新增人口按同样标准递增财政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农村供水管理所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收费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以水养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阶段审计,年终进行一次全年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通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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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水务局 责任校对: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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