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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8 09:3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资金、减免保教费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分配与下达,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省属各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开展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县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3300元4500三档确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范围为在校博士生的30%。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范围在校硕士研究生的10%。主要奖励省属高校中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有条件的高校可提高奖励标准。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对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到我省三类到五类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工作达到一定期限后,对其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分阶段代偿,代偿额度,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对困难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大的高校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好的高校给予奖补,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补助标准为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省属学校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00020003000三档确定。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我省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财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800元。

(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省属学校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00020003000三档确定。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减免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及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第九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中央下达我省资助名额后,由省教育厅依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学生人数因素名额分配到学校和市州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资金、减免学费(保教费现行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

第十条 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阶段学生资助类型,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政策范围外的,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

第一档包括“两州一县”和原18个深度贫困县;第二档包括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原深度贫困县除外);第三档包括兰州(含兰州新区)、金昌、嘉峪关3个市(分档情况下同)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资金,在中央未出台国家统一幼儿资助制度前,由省上确定免保教费补助范围和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资金较2020年增量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中央出台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后,按中央政策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请、分配与拨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奖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根据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和相关标准进行测算。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贫困学生分布情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纯收入以及资助经费管理情况等,采取因素法分配。坚持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在收到财政部等部门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1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国家统一执行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承担资金随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省级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省财政厅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学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年底前执行完毕,按月发放的补助资金,下年度1月份应发的资金提前当年12月份发放。年底前发放工作完成后,学校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拨付资金时予以清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提高资助资金执行绩效。

第二十条 幼儿园在每学期收取保教费时,对符合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按标准直接减免,不得先收后退。对公办幼儿园的学前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证幼儿园基本运转、改善办园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幼儿园,由幼儿园统筹使用。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主要用于保证学校基本运转,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属学校(幼儿园)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因工作疏忽,出现漏统、漏报人数,造成资金缺口的市县和单位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政策落实责任;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幼儿园)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提高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分配名额工作的透明度,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监督管理,对提出有异议的问题及时核查并予反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资金落实中,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同时废止。

 

附: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1

甘肃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

甘肃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

甘肃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甘肃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

甘肃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

甘肃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

甘肃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

甘肃省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9

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10

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1

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12

甘肃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13

甘肃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学前教育

14

甘肃省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实施细则

 

 

1:甘肃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级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按程序下达相关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2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甘肃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2-1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级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按程序下达相关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于1130日前批复。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 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3:甘肃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学校分配名额,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核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按程序下达相关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十条 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国家学金

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4:甘肃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级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定。

第四条 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核定的国家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和资金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每年1025日前报教育。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教育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 财政教育委托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5:甘肃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高校纳入全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6:甘肃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核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三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7:甘肃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高校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1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县级征兵办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十五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征兵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

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治考核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

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8:甘肃省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对其在高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代偿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到甘南藏族自治州就业的毕业生条件可放宽到专科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三类以上地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我省乡镇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养老服务机构等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代偿补助实行分类分年度发放的办法,在四类、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参加工作满三年且连续考核称职的,按照代偿资金的50%给予补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25%的代偿资金。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满五年且连续考核称职的,按照代偿资金的50%给予补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25%的代偿资金。

第六条  助学贷款学费代偿的金额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计算,每学年最高不超过本人申请的贷款额度。

第七条 助学贷款学费代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期满后,向就业服务地的县学生资助中心递交《甘肃省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当年9月1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县级人社部门正式录用文件(不含编外人员;

2.个人近三年或五年工作考核复印件(加盖单位和人社部门公章);

3.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4.在校期间所缴纳学费和贷款凭证。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后,9月20日前向县(市、区)教育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市、区)教育局审核后9月30日前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三)县(市、区)教育局于10月20日前将发放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汇总(汇总报表详见附件2),于11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安排下年度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作为一项因素予以考虑。

第八条 各地要加强资格审核,严格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市县和人员,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市(州)、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沟通解决,严禁扩范围、提标准发放。

第十条 代偿资金要通过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发放,不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业人员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8〕11号)执行。


9: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国家级评审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10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11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以学习成绩为条件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擅自违规扩大资助范围。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六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12甘肃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13甘肃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以学习成绩为条件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擅自违规扩大资助范围。

第五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14甘肃省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的对象是全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及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二条 各幼儿园应在每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将《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幼儿名单汇总表》(附件14-1)(以下简称《幼儿名单汇总表》)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各幼儿园应对《幼儿名单汇总表》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收到幼儿园报送的《名单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州)教育部门。

第四条 各市(州)教育部门应在当年受助幼儿人数确定后,将全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教育部门报送的资金使用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完成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申请下达资金。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减免保教费资金后,应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各幼儿园。

第七条 每年121日前,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将当年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各幼儿园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14-1: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20  -20  学期幼儿名单汇总表

14-1

 


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20    --20    学期幼儿名单汇总表

单位(盖章):                  





单位:人、元

单位

幼儿园

班级

幼儿姓名

家长姓名

联系方式

是否原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财政局        责任校对:通渭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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