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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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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退役军人,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 2.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企业每人1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各市州的补贴标准执行)。 3.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1000-3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4]205号)执行。 4.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对招用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在甘企业,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就业见习补贴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全省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 (五)就业创业补助 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按100元/人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元-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申请)。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集中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生活费补贴,可先用扶贫专项资金列支(甘人社厅[2019]6号文件规定),不足部分再用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按300元补贴,低于3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超过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省内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向符合条件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出务工就业补贴政策 青岛市务工补贴政策 (一)对在青岛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通渭籍农村劳动力,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生活补助。 (二)对在青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劳动力,给予1000元的稳岗补贴;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稳岗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对青岛市帮助通渭籍贫困人口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劳动力在协作区域外(除甘肃省和青岛市以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600的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对青岛市帮助通渭籍脱贫人口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劳动力在甘肃省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费补贴。 福州市务工补贴政策 劳务协作基地每年度输转劳动力首次来榕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组织50人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每超过50人再增加1万元奖励,每个劳务协作基地奖励上限为5万元。 金华市务工补贴政策 (一)通渭县脱贫人口首次到金华市就业的(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 (二)通渭县脱贫人口首次到金华市企业就业(以参保记录为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的就业补贴。 (七)暂缓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 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从事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类行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后,可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以上5类行业企业,经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后,可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八)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栽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登制目标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商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 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型城市 对评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营造创业氛围、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等费用。 (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和创建 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成功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营造创业氛围、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等费用。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网络建设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对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次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推介展示等费用。 (三)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每年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补助;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基地为入孵入驻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 (四)省级创业就业示范乡镇(街道) 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就业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创业氛围营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创业比赛活动、办公设备购置及通信网络等费用。 (五)创业带动就业项目 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3人(含3人)以下的、4-5 人的、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毕业后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及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同一法人代表名下有多家企业的,只能享受一次。 (六)省级优秀创业项目 开展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推荐参加人社部组织的“中国创翼”比赛并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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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人社局 责任校对: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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