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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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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通各单位: 《通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2月15日十九届县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渭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九届通渭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唯干唯实唯先、苦干实干巧干,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两个确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协调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长离开本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可由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要全面贯彻县第十七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县委各项决策部署,树牢“经济讲增长、人民讲收入、发展讲变化、干部讲作风”鲜明导向,锚定“重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各项关键指标实现全市中间偏上”目标定位,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通渭。 第十二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综合执法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建设美丽通渭。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治理“一网统管”、政府运行“一网协同”,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舆情研判和应对预案,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健全意见办理反馈机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由各部门、各乡镇汇报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字或经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后,再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按照分工负责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县政府决定的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决定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督促抓好落实;对重大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县长会同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县长决定,必要时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强化牵头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定西市党政履责管理督考一体化平台作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着力解决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控制源头、总量和频次,制定并严格落实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对未纳入计划而确需开展的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未经审核批准,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要改进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绩,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科学合理设置指标,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更多采取明查暗访、“互联网+督查”等方式,不断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难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行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注重提高办理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县司法局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分工的领导,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专员和各乡镇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市驻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委托,可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需要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研究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县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协议合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人事任免、工作考核、表彰奖惩等事项; (九)研究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不提交会议;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县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涉及分管联系口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之前,县长及相关副县长应听取议题提交单位情况汇报。 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督查专员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专项工作事项。 涉及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或县政府指定协调专项工作的同志召开会议,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参加国家和省市通知的重要会议或培训、陪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调研、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严格按照《中共通渭县委办公室 通渭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干部请(休)假审批管理的通知》(通办字〔2021〕32号)要求,按程序请假。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要及时形成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对于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第五十一条 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通知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通知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务实确定会议内容,明确任务责任,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包括办公厅、各级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文件下发后,除明确规定不再另行制定配套措施的外,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批转各部门配套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的,原则上自批转之日起1个月内履行完相关程序并提请县政府审议,或呈县政府相关领导签发;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各部门代拟的文稿,一般文件应按照综合报告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3000字以内、政策性文件5000字以内的要求代拟稿件,工作规划、应急预案等特定体式文件也应做到内容简洁、文字精炼,篇幅过长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退文完善后重新报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三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五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或市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确有必要,呈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阅同意后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呈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阅。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按既定要求抓好落实。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充分利用智能政务办公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县休假、学习,按市委、市政府和县委要求请假报备。副县长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县休假、学习,严格按照《中共通渭县委办公室 通渭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干部请(休)假审批管理的通知》(通办字〔202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若干措施和县委具体措施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及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控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控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敢干事、能干事、善干事、要干事”要求,实施“转变作风、追赶进位”工程,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实打实干、干就干好,坚决防止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建设实干政府。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乡镇、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原文:通政发〔2022〕3号 关于印发《通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http://www.tongwei.gov.cn/art/2022/5/16/art_7014_15236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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