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就医无需备案。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可在开通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时,在未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发生的医药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支付标准为60%,退休人员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