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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公安局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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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及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拟定了《定西市低速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和《定西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定西市安定区交通南路245-1号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邮政编码:743000。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932-5908600。 三、通过“定西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和“定西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留言,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4日。 定西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0日 定西市低速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及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临时通行登记、驾驶许可及道路通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在用低速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2019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2020年 月 日前,所有在用低速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2020年 月 日后,仅对生产使用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电动车注册登记。过渡期满后,所有低速电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在用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及时商有关方面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要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 第二章 生产、销售、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清理整顿。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用低速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和改型低速电动车等行为。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政辖区内在用低速电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参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其临时号牌、行驶证标准、式样,由市级公安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群众申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渡期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临时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准予临时通行的在用低速电动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已领取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的在用低速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临时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二)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驾驶、交通事故急救等常识的教育培训,也可以通过网络参加教育培训。 第四章 通行规定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临时号牌,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和驾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昕、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违犯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限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低速电动车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8周岁;驾驶三轮低速电动车应当持有正三轮摩托车(代号: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载货低速电动车应当持有低速载货汽车(代号: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应当持有小型自动档(代号: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按线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侧通行;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闯红灯和逆向行驶; (六)不得饮酒或醉酒后驾驶;不得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九)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十)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一)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对低速电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200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违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在用低速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低速电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八条 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过渡期内,国家出台新的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定西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或使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办理临时通行号牌、道路通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2019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 过渡期内,依据国家制定的后续相关管理规定等政策措施,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予以加速淘汰。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积极稳妥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主体,依据职能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第七条 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拼装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本行政辖区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通行。 第十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经其授权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管站等)申请登记,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参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群众申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准予临时通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已领取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二)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标准、式样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制作规范》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制作规范》为准,由公安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简化办理程序,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登记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文明驾驶培训教育。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临时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醉酒后驾驶; (六)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九)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十)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二十三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五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一)驾驶未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二)驾驶未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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