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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渭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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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9〕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通渭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2日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通渭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切实解决乡村公益事业缺管失管的问题,并让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靠劳动创造价值增加收入,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实现体面的、有尊严的脱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省、市、县政府出资,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安置贫困户就业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人员对象及人员聘用 第三条 岗位设置。2018年-2020年,全县342个村(社区)每村(社区)开发村级乡村公益性岗位3个(道路管理员、水电保障员和公益协管员),在每个社开发1名乡村保洁员,总共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3466个,另外在三铺、什川、榜罗、鸡川、马营(黑燕)、华岭、陇山7个乡镇各聘用4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员,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28人,使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累计达到3495个。同时,根据省、市资金和村级电站收益资金安排,进一步加大开发力度,按照岗位需求,继续新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人员对象。全县342个村(社区)建档立卡的零输转就业家庭(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劳动力。 第五条 人员聘用按照以下人选条件和选聘流程办理: (一)人选条件 新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为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零输转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家庭成员; 3.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放宽至 6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4.非一、二类低保对象,非县林果中心开发管理的生态护林员、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5.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社区),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2.申请。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 3.申报。村委会通过筛选,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4.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组长、乡镇扶贫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6.评定。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7.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8.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扶贫办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直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和县人社局备案,签订聘用协议。 9.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 岗位职责。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从事农村公路养护、村庄环境卫生、水电设施维护及各乡镇、村确定的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 1.乡村道路维护员 (1)根据《乡镇级路长制工作方案》划定管养路线里程,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 (2)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3)对本村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警示、劝导和举报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和纠正村民不良交通行为方式。 2.乡村水电保障员 (1)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内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催缴水费等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水毁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 3.乡村公益协管员 (1)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设施管理工作; (2)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及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3)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4)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 4.乡村保洁员 (1)在2019年拟脱贫退出的脱贫村,对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进行优化配置。按照“户分类、社收集、村运转、乡镇处理”的原则,每社为乡村保洁员配备一辆电动三轮车,将简易垃圾收集设施中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回收利用的,每周上交到村级保洁员,由村级保洁员对分类的垃圾进行收集,并转运至乡镇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其他村在工作模式上学习跟进; (2)负责本村草原围栏及草原宣传标识牌等基础设施管护、草原火情、鼠虫病害灾情监测和报告、制止非法开垦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等违法行为; (3)与道路维护员职责交叉,负责管理区域道路清扫及全域无垃圾综合治理等工作。 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员 (1)听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在作业点负责安全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弹药及配备物资的领取和管理,并对作业时间空域请示以及通信联络详细记录; (2)负责作业点射击前作业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对作业情况的记录和报告的填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操作装备,团结协作,精心作业; (3)严守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按要求做好作业装备的维护和保养;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员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乡镇和部门双重管理机制。各乡镇负责从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初选,签订、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进行人员日常管理、资金申报和发放等。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岗前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1.乡村道路维护员。由县交通局根据管护里程,每人划分责任路段,负责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2.乡村水电保障员。由县水务局根据管理和维护区域,每人划分包干一个片区,并负责该片区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3.乡村公益协管员。由县住建局根据管理的公益设施和设备,每人划分一定的责任区域和设备数量。 4.乡村保洁员。由县住建局负责,县交通局配合,根据清扫区域和清扫路段每人划分一定的责任区域。 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员。由县气象局根据管理的7个作业点,指定人员在作业点作业,并负责人员培训、安全作业、安全责任、安全操作等工作。 6.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兼职承担的基层应急管理等职责,由县应急管理局加强业务指导。 第八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乡镇考核与县直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上报县人社局备案。乡村道路维护员在考核中均为优者继续聘用并以该路段日常养护经费的20%进行奖励;乡村水电保障员由县直主管部门每人每年按2000元的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发放。合格的加强培训继续聘用,有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停发岗位补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乡镇政府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直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由乡镇政府汇报县直主管部门及县人社局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第四章 人员待遇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为每年6000元/人,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乡镇在申报岗位补贴时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10%-30%的范围内统筹发放。利用省级资金及整合涉农资金发放人员补贴,补贴发放审批表及补贴花名册由乡镇每月20日-25日由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一折统”账号;利用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开发人员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由乡镇每月20日-25日由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审核通过后,各乡镇督促村委会在每月28日前如实将资金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一折统”账号,并严格执行扶贫政策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对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财政资金或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资金承担。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上岗,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挤占挪用套取农村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工作;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登记编号:TW〔2019〕1-RS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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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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