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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关于依法整治煤炭经营市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3-26 10:4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了规范全县煤炭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依法查处取缔煤炭经营中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从事煤炭经营,应当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环境保护等相关许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整治范围:

  1.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应当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备案认证从事煤炭经营而未取得的单位和个人;

  3.煤炭堆场应当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防治设施合格验收从事煤炭经营而未取得的单位和个人;

  4.非法转让、占用、出租土地、耕地、集体用地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5.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6.应当携带《煤质检验检测报告》从事煤炭运输而未携带和利用流动车辆销售劣质煤炭的单位和个人。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上述单位或个人自行停止生产和经营行为,并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逾期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和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取缔并没收专门用于从事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罚款。对在煤炭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对阻挠、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进入我县境内的从事车辆运输和流动车辆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劣质煤炭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告知责任,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对拒不履行告知责任或接到本通告后,继续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及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以上所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无证无照从事煤炭经营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举报电话:555933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渭县公安局
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 
通渭县商务局

通渭县综合执法局
通渭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渭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通渭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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